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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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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历史建筑如何界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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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第七条规定中的第二,三四点可做参考:(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资料摘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活动。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与协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条例》明确将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对象,构建了历史建筑的全流程保护体系,提出了保护利用的目标要求。北京市历史建筑现存数量多、分布广,亟需细化研究配套管理制度、明确保护修缮要求、完善相关审批流程、提出活化利用指引。为此,《办法》将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政策体系,为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办法》界定各类保护行为边界,为保护责任人日常维护和修缮提供指引。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干预程度的不同,明确了各类保护措施的定义、目标、保护要求及注意事项,界定了“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等措施的行为边界和管控要求,以及“应急抢险”与拆除后“原址复建”的区别,避免修缮过程中因界线模糊而造成的“建设性破坏”。设置《北京市历史建筑保养维护登记表》,通过表单筛选的形式,帮助保护责任人判断哪些行为可以自行开展,哪些行为需要审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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